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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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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张浩南 |
信件标题 | 关于天元集团公司代扣公积金退还问题 |
提交时间 | 2019-05-15 |
信件内容 | 因兵团改制,本人于2018年4月由淖毛湖国资公司分流至十三师天元集团供销。自5月起工资由天元公司发放,改制前由相关领导传达了改制具体事宜,重点表明2018年为过渡年,原待遇不变。
综上所述,每月社保费及公积金按原基数扣缴,本人于2018年10月30日离职。经查询,实际公积金并未缴纳,经过咨询天元公司,表示可以退还个人缴纳款项,但时至今日款项款项迟迟未发,本人因近期经济困难,急需资金周转,特发函询问。
望回为盼! |
回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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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内容 | 关于十三师领导信箱转办件的回复 《关于天元集团公司代扣公积金退还问题》的函件已收悉,天元集团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现将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简要汇报如下: 2019年5月10日下午,淖毛湖供销社负责人赵长平向公司党委反映代扣公积金退还问题,公司领导当即安排财务部门做退款处理,当日会计张珍因母亲患病,请假3天回石河子探亲,公司领导当面向赵长平说明情况,待张珍返岗后办理。张珍于5月15日假满回公司,即造册做具体退款审批手续,并于次日对该款项进行支付。在接到师领导信箱反馈的文件时,公司也积极与问题反映人张浩南进行沟通,将具体情况进行了说明,张浩南表示理解,对处理结果并无异议。 天元集团公司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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