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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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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程家华 |
信件标题 | 讨薪申请 |
提交时间 | 2023-01-15 |
信件内容 | ,本人是兵团农十三师下岗职工,于2008年至2020年在新疆哈密市机电公司(上海大众4s店)工作,公司于2016年开始拖欠工资至今都未结清,工资和社保金额为4万余元,已经劳动仲裁交于兵团农十三师垦区法院,已宣判公司结清本人工资,并已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未强制执行,多次问询执行庭但都未收到回复,特恳请有关部门给予帮助,讨回我的血汗钱 |
回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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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内容 | 程家华反映的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新疆哈密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案件线索,经认真排查,现就案件执行情况及处理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反映人程家华系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20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新疆哈密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当事人。 该案与2020年4月27日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哈密垦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8月15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新疆哈密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十三师人社监理字H【2019】第0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将该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新疆哈密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该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新疆哈密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十三师人社监理字H【2019】第009号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哈密垦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哈密垦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卷宗材料进行了审查。 审查后,哈密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兵1202行审1号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十三师人社监理字H【2019】第009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案件执行情况 2020年6月13日哈密垦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金额1512520.97元,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新疆哈密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20年6月13日、2020年7月17日、2020年8月5日、2020年11月13日对被执行人新疆哈密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执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房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询问,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1月21日,哈密垦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信访处理情况 程家华反映2008年至2020年在新疆哈密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于2016年开始拖欠工资和社保4万余元,经十三师劳动仲裁后,交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执行,但法院未强制执行,多次问询执行局未收到恢复。 2021年2月1日,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接到该信访案件,立即与申请人程家华和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计海龙联系,2月3日15时30分,,申请执行人程家华前来哈密垦区人民法院,由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伟负责接待,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情况进行解释,并联系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计海龙,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计海龙承诺2023年2月底之前解决。申请执行人程家华表示同意,并对哈密垦区人民法院的处理表示满意。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继续督促被执行人按期履行; 2.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如到期未履行,采取强制措施,力争案结事了; 2.及时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执行员联系方式,方便沟通交流。 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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