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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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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张浩 |
信件标题 | 哈密镜儿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个人薪资的问题 |
提交时间 | 2024-03-01 |
信件内容 | 本人张浩,男,现年52岁,身份证号:622124********2016,原系兵团十三师所属哈密镜儿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09年11月至2021年11月在职,于2021年11月4日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现就2021年在职工作期间个人工资薪酬未得以兑现的问题说明如下:
本人自2020年7月被哈密镜儿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聘用为总经理助理兼天隆矿主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一职),属公司经营管理层成员,相应薪资自2020年8月1日始、2021年9月20日止。按照2020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为新疆新星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制定的薪酬办法,本人按公司董事长当年总年薪的70%计发年薪,年薪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日常月工资中发放,其余部分按年终考核绩效工资发放。
镜儿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管理人员2021年度绩效考核工资早已于2023年兑现计发,本人应发绩效工资迟迟未予以兑付,2023年经本人与公司领导了解沟通未果,公司领导已多次更换,拖欠本人工资一事至今无人理会。本人认为,哈密镜儿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此行为属于拖欠员工工资行为,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现就本人欠薪问题向新疆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领导反应,希望能得到帮助解决我将感激不尽! |
回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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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内容 | 关于《哈密镜儿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个人薪资的问题》的回复 来信人张浩: 您好!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师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第一时间展开调查。经十三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和用人单位、来信人沟通,发现双方在绩效考核工资是否应当发放、发放基数比例等方面均存在争议和纠纷。来信人所反映的事项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支队已于2024年3月6日电话告知来信人建议其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来信人表示认可。 第十三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024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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