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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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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彭先生 |
信件标题 | 火箭浩诚热力加收取暖费滞纳金是否合理 |
提交时间 | 2019-01-08 |
信件内容 | 本人1月7号下午6点左右,在火箭浩诚热力交2018-2019年度的全额取暖费,被告知要收取2018-2019的取暖费滞纳金,请问师领导浩诚热力收取滞纳金一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
回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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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内容 | 同志你好, 关于你反映的火箭浩诚热力加收取暖费滞纳金是否合理问题的回复。经调查核实根据《火箭农场城区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热用户应当于每年9月20日至12月20日向供热单位一次性缴纳本采暖期的热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热用费,供热单位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业公司收缴,对逾期不缴纳的,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热用户收取滞纳金。浩成热力公司12月5日以前已经对所有欠费用户打电话明确告知,每年9月20日--12月20日,逾期将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因此,浩成热力公司收取滞纳金是有据可依,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 火箭农场综合治理社会管理办公室(信访办) 2019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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