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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提交人     朱彦龙
信件标题     浩成热力公司取暖费用计算收取问题
提交时间     2022-01-19
信件内容
本人在哈密市兵团十三师火箭农场上海新城有住房一套,但因常年在阿拉山市口岸站工作,房屋空置无人居住。去年8月中旬阿拉山口市突然发生新冠疫情,本人被迫在阿拉山口市全封闭工作5个月(有阿拉山口地方政府隔离证明)。等我1月份解除封闭隔离回到哈密后,收到浩成热力发来的取暖费催缴单,于是我便立即联系了浩成热力公司,要缴纳2021-2022年度取暖费,本人对浩成收费相关疑问如下: 1.浩成热力收费员执意要收取采暖费滞纳金,否则不收取采暖费。还称之前已经电话通知过我,但我收到催交单之前确实未收到浩成任何形式的缴费通知,包括电话短信。同时因为本人疫情封闭原因,也无法回哈密缴费。收费员称之前打过我电话联系,但打不通,一核对发现对方留存的电话错误,他们的电话是从物业处获取,而物业方把我的电话搞错,所以这个电话打不通的锅要我本人来背吗? 2.收费员计算我的取暖费是简单粗暴的按照137.85的房屋总产权面积收取,但查询相关规定,哈密市取暖费收取面积标准是房屋产权总面积减去公摊未受热面积和阳台未受热面积。公摊未受热面积是多少我不清楚,但房屋有两个露天的外阳台,未铺设地暖,完全在室外,这部分也收取采暖费是否符合规定?收费员拒绝对此问题解答。 3.本人在收到催缴通知单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浩成热力公司要缴费,但因以上纠纷浩成热力拒绝收取费用,因此产生的滞纳金是否也需本人承担? 4.因疫情不可抗力造成本人无法返回哈密缴费,同时浩成热力因留存电话错误,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因而造成的取暖费收取不及时而产生的滞纳金是否需要本人承担? 本人诉求:其它争议都好商量,但浩成热力应减免非本人主观原因产生的取暖费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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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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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您好!您反映的关于浩成热力公司取暖费用计算收取问题的回复。1.火箭农场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于2021年10月20日与诉求人再次取得联系,并将其反映问题同业主进行了沟通后,第一时间安排浩诚热力联系业主经同业主核实,原因为前期开发商提供的电话信息有误,所以无法同对方取得联系,但对方自2018年就已入住时光里小区,对缴纳供热费用时间知晓,但因隔离无法前来缴纳,但可通过其他渠道缴纳暖气费,因此,不能晚缴纳热费的理由;2.关于业主所述阳台不应收取暖费,但经核实业主阳台为开放式阳台,依照《哈密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阳台也应计入面积收取热费。

上述问题已同业主进行了合理解释,业主也表示认同,同时对于阳台面积核定,因业主目前暂时不在哈密,待对方有时间同热力公司联系,热力公司派人上门查看房屋具体情况。

                                                                                    火箭农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