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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女)为聋哑人。如何更好的保障当事人平等、充分、便捷的参与到案件中,成为办案法官的“挂心事”。
案情简介:
张三(男)与李四(女)2024年1月初经人介绍认识,于 2024年1月中旬登记结婚,张三系再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加之沟通不便,婚后双方无任何交流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24年4月底李四回娘家居住。张三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张三遂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婚姻关系;2、退还彩礼40 000元。
法院调解:
考虑到李四为特殊群体,无法用言语直接表达诉求,调解难度较大。在正式开庭前,承办法官联系了李四的父亲,询问了李四的具体情况以及对该起案件的意见。后承办法官联系了张三,向张三进行了释法说理,张三称因双方无法交流,日常生活也无任何交集,坚决要求离婚。
当日开庭前,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庭前调解,李四的父亲表示李四同意离婚,后再次向李四进行了确认,李四通过手势比划等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其父亲和家人向法官进行了转述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对退还彩礼的金额上产生争议,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调解离婚,李四向张三退还彩礼10 000元(当庭付清)。根据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办案感悟
调解“无声”,司法有情。聋哑群体当事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比普通当事人更需要关注和倾听,更需要法官用更多的时间去耐心仔细的与他们沟通,该起案件的调解充分保障了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以实际行动让法治声音在无声世界里掷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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