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十三师政务网门户网站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首页>> 便民提示>> 正文
八旬夫妻状告亲子 司法维权护正义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田玉洁 李睿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2-03-15 12:57:03

近日,哈密垦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为一对八旬老夫妻争回了养老钱。

据了解,原告陈某、陆某两夫妻共同生育两子一女,其中长子残疾,无自理能力,长女已在江苏老家结婚生子,次子陈某甲定居于哈密也已成家立业。考虑到三个子女的经济与生活状况,2018年前后,原告两夫妻变卖其位于江苏老家的房产,带着变卖所得的80%的资产,来到哈密与次子陈某甲共同生活。2018年下半年,为了便于照顾,两夫妻出资20万,次子陈某甲出资7万共同购买了价值27万的楼房一套,房屋落户于次子陈某甲名下,由两夫妻实际居住。2019年4月,陈某甲以两原告30万存款所在银行不安全为由,指引原告将30万存款转至其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2021年6月,陈某、陆某要求次子陈某甲将30万存款取出一部分用于两人日常开支,陈某甲拒绝,由此产生矛盾。几日后,陈某、陆某回家时发现房屋的门锁更换致使两人无家可归,无奈,这对年逾八旬的老夫妻将次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次子夫妻返还房屋出资款27万及存款30万。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原被告之间至亲的关系,法官多次耐心对被告陈某甲进行劝说,从法律的角度向其讲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赡养、继承等相关知识,从道德的角度劝解其明白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陈某甲认可陈某、陆某房屋出资款20万及存款30万的事实,但始终坚持认为以上款项均系陈某、陆某对其的赠与。

调解未果,为及时维护这对八旬老夫妻的合法权益,法官当机立断,迅速判决被告陈某甲返还原告陈某、陆某20万房屋出资款及30万元的存款及利息。拿到判决结果,老夫妻感激地热泪盈眶。

法官寄语:父母资产转给子女并非必然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在出资之时父母未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资产为临时性保管,子女应当负担保管义务。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成年后,应当自立生活,父母可以付出关心关爱,子女应当感念,但这并不是父母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对父母的付出应心怀感恩,而不应视为理所当然,这是为人子女者应当明白的道理。(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田玉洁   李睿)

  分享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