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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缓交诉讼费 司法救助暖民心
来源: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文静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2-08-01 12:37:03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始终将“便民、利民、爱民、护民”的工作方针贯穿于整个司法活动中,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积极对其进行司法救助,解其燃眉之急,让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法院的关怀和温暖。

2018年5月15日23时20分许,被告丁某驾驶微型面包车与原告郭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一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丁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治疗费、误工费等,判决生效后被告按判决书履行,但是自2021年2月8日后产生的治疗费及误工费等费用因与原告无法协商一致至今未做赔偿,最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

该案立案后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时,原告郭某面露难色,为难地说:“我是家里的顶梁柱,自从我出了车祸丧失了劳动能力,家里就没了经济来源,我还要供两个孩子上学,妻子身体也不好,干不了重活,我能不能申请缓交诉讼费?”

立案庭法官了解到郭某的家庭情况后,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诉讼费缓减免。郭某得知后很高兴,当天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经审批后当天为其办理了缓交诉讼费手续。

为了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哈密垦区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设立绿色通道,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可凭相关手续依法申请审批,确保当事人不因诉讼费而失去维权的权利。今年以来,哈密垦区人民法院依法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多起,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精神。

普法小知识: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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