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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帮信罪”首庭开审—00后小伙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被判刑
来源: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作者:韩石磊、魏宇璐​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2-09-16 12:28:58

出借一张银行卡,能获得千元报酬,你以为无本万利的“生意”,殊不知其后果早就已经写在刑法里了。

近日,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首起为牟利,出售名下银行卡给他人,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犯罪的案件。

基本案情:2021年8月,被告人赵某经人介绍,在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10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9022.49元。经查明,共计232386元涉嫌诈骗的资金流入被告人赵某出租给他人的4张银行卡中。2021年8月22日,民警传唤被告人赵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时,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王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资金结算账户的帮助,情节严重,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自愿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赵某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据此,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一时贪念,竟将自己变成犯罪分子的帮凶,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大好的青春年华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永远的污点,令人唏嘘。


【法官释法】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有哪些类型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即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此外,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职业“码农”团伙依付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都涉嫌帮信罪。

请牢记:切莫贪图小利,不要想赚“快钱”,天上不会掉馅饼,自身两卡不应出售,他人两卡更不应购买!时刻保持清醒警惕,勿要轻信他人,不要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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