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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9人总额达14余万元!公诉人法庭教育这样说……
来源: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吴琰 党亚涛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3-08-15 16:54:49

以诈骗牟利,受到法律严惩,服刑期间查出漏罪、再犯新罪……庭审中,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针对这起诈骗案件开展了深刻的法庭教育。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谎称代办驾驶证、烟草经营许可证、虚构出租房屋、帮忙带货等方式,先后骗取9财物共计14余万元,数额巨大。

这已不是赵某某第一次触犯法律,2021年赵某某就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赵某某不仅不知悔改,还心存侥幸心理,在2021年接受审判时仍有两起犯罪事实未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属于漏罪;同时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连续实施了七起犯罪事实,属于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漏罪和新罪依法作出判决。

在法庭教育环节,公诉人从法理方面,通过分析赵某某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屡次故意实施犯罪,以及在监视居住期间又实施犯罪等行为,深刻揭露赵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有力揭示了犯罪。另一方面,从情理出发,告诫被告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希望被告人通过此次审判深刻吸取教训,想透彻、活明白、走长远,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今后找到正确的人生方向,切勿再动歪心思赚“快钱”,要将聪明才智用到合法、有益、利人利己、被社会肯定的正事上,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同时以案为鉴,将法庭教育变成法治公开课堂,向旁听群众开展预防诈骗安全教育,提醒广大职工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以免上当受骗。


检察官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提示:

仅有初中学历的无业人员赵某某,实施诈骗行为屡试不爽,一而再、再而三地诈骗多名被害人,反映出部分职工群众在防骗识骗方面还存在意识不强、甄别能力不够的问题。分析原因,突出表现为轻信网络、贪图小便宜。当今电信网络诈骗猖獗,骗子骗术花样繁多,广大职工群众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的各类广告信息,不要轻信所谓“能人”帮忙,更不要贪图方便。在办理有关证件和租赁房屋时,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依法依规办理,坚决克服贪小便宜、图省事的心理,要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被骗,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合法途径,依法合理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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