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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正常接受高中教育,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十三师新星市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三免一补”补助政策的实施。
第三条 非第十三师新星市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不享受该政策,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其中,普通高中收取学费1200元/生/学年,示范性普通高中(红星高级中学)收取学费1500元/生/学年;高中学校收取教科书费和住宿费(含取暖费)600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是指具有第十三师新星市户籍,并正式注册普通高中学籍的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户)、低保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残疾学生,因伤残列入监测户退役军人、烈士和因公殉职人员子女。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三免一补”教育政策,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教科书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给予寄宿学生适当生活补助费。
第二章 减免和补助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困难及特殊家庭学生免学费1200元/生/学年,示范性普通高中(红星高级中学)困难及特殊家庭学生免学费1500元/生/学年。
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困难及特殊家庭学生免教科书费。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校困难及特殊家庭在校寄宿学生,免住宿费(含取暖费)600元/生/学年。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校困难及特殊家庭在校寄宿学生,可享受2000元/生/学年的补助(生活费10元/天,按200天计算)。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师市成立由分管教育的师市领导任组长,教育、财政、发改、乡村振兴、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团场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红星高级中学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三免一补”教育政策落实、对象审核、经费拨付等工作。各高中学校要建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困难及特殊家庭学生统计初审和相关补助费用汇总结算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三免一补”教育所需经费由师市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高中学校于每年3月30日和9月30日前将困难及特殊家庭学生花名册、统计表等报师市教育局,由教育局会同各团场、乡村振兴、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师市财政局,师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花名册、统计表,对“三免一补”教育政策经费总额进行复核,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在校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由各高中学校统一发放并存入学生本人使用的就餐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扣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师市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三免一补”教育政策落实跟踪问效机制,由师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三免一补”教育政策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若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师市纪委监委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对于“三免一补”教育政策经费申报、审核、发放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截留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第十三师新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春季学期起执行。2014年7月印发的《十三师普通高中“三免一补”教育实施办法》(师办发〔2014〕90号)同时废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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