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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部分无道路运输车辆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交通运输局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07-04 17:31:12

2024年度第一期)

因新疆中汇物流有限公司等8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具体名单见附件)无道路运输车辆登记在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的规定,根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第一节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

师市交通运输局决定注销新疆中汇物流有限公司等8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自公告之日起,上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自行失效。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即91日前请相关经营业户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十三师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902-2204012

附件:无道路运输车辆业户明细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交通运输局

20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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