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十三师政务网门户网站
(2024年度第一期)
因新疆中汇物流有限公司等8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具体名单见附件)无道路运输车辆登记在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的规定,根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第一节“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
师市交通运输局决定注销新疆中汇物流有限公司等8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自公告之日起,上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自行失效。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即9月1日前,请相关经营业户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十三师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902-2204012
附件:无道路运输车辆业户明细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联系电话:0902-2566403 邮编:839000 您是第 位访问者
新ICP备15003377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894号 网站标识码:BT13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