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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现将有效期已到期的道路运输证件予以公告(见附件),公告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2024年7月3日-2024年9月1日。
公告期间,符合换证要求的经营者可至十三师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申请换证;公告期满仍未换证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902-220401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联系电话:0902-2566403 邮编:839000 您是第 位访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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