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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十三师市监处罚送告〔2024〕3号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信息中心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08-12 12: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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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4年08月0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三师市监处罚〔2024〕85号),内容是:你(单位)未依照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三师市监处罚〔2024〕8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十三师新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902-2565052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三师市监处罚〔2024〕85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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