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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在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中发现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师市3家经营(购进)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合格食品开展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工作,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宜康养老院购进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宜康养老院购进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4月17日),检验项目噻虫胺实测值为0.66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宜康养老院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3.12kg,全部用于抽样检验,无剩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对该经营单位开展检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使用农药残留(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本案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够主动说清姜的来源,能够提供供货者资质和进货凭证记录以及食品经营单位食品采购与进货查验台账,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态度端正,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同时不合格姜数量少,涉案货值金额小,所购进的姜全部被抽样单位购买用于抽样检验,未使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按照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整改,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目前已整改到位。
二、新星市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马超市华庭国际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星市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马超市华庭国际店经营的香蕉(销售日期:2024年5月18日),检验项目噻虫嗪实测值为0.039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8日从供货商哈密市嘉萱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香蕉4件(净重42.6公斤),当日购进的香蕉被抽样购买4.2kg,其中2.1kg用于检验,2.1kg用于备样,销售价格为6.98元/kg,抽样剩余同批次的香蕉全部销售完毕(部分损耗)。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香蕉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和检验报告。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该批次香蕉的合法来源证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涉案香蕉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十三师市监不罚〔2024〕50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排查整改措施,已完成排查整改,并于2024年7月3日向我局递交了排查整改报告。因香蕉属于食用农产品,保质期短,无法召回。
三、第十三师柳树泉农场幼儿园购进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第十三师柳树泉农场幼儿园购进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3月29日),检验项目毒死蜱实测值为0.047mg/kg(标准指标≦0.02mg/kg)、噻虫胺实测值为0.39mg/kg(标准指标≦0.2mg/kg),上述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上述批次姜(购进日期:2024年3月29日)是当事人从哈密市柳树泉宜民商店购进,共购进3kg,抽检单位抽检购买3kg,无库存。
当事人购进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等原则,同时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十三师市监不罚〔2024〕1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并制定落实了整改措施,于2024年5月8日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完成整改。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9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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