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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的公示(2024年第3期)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09-12 19:04:46

根据兵团市场监管局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9期)、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2期)的公告,其中第十三师红星高级中学食堂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盛菜盆)、新星市豫航果蔬超市经营的辣椒、新星市绿之源蔬果商店经营的辣椒监督抽检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合格食品(复用餐饮具)开展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工作,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 第十三师红星高级中学食堂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盛菜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0620日,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第十三师红星高级中学食堂使用的盛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盛菜盆)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第十三师红星高级中学食堂由新疆新星市正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包经营。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盛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盛菜盆)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0.1.1“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导致当事人使用的盛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盛菜盆)检测不合格。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盛装直接入口的容器(盛菜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检验;”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于20240711日提交整改报告,按照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整改,原因分析:“1.洗消流程不规范;2.员工培训不足”。主要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优化洗消流程;2.维修和更新设备;3.加强员工培训;4.改善环境卫生”,目前已整改到位。

二、新星市豫航果蔬超市经营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星市豫航果蔬超市经营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实测值0.10mg/kg(标准指标≤0.05mg/kg);噻虫嗪,实测值1.4mg/kg(标准指标≤1mg/kg),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上述不合格的辣椒是当事人2024517日从新星市留玉蔬菜配送中心购进,共购进同批次辣椒6.7kg,均已售出,经营该批次辣椒的违法所得为46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落实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如实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销货清单,在案件调查期间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且购进辣椒数量少,但无法提供该批涉案辣椒的产地证明或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证明文件,无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肆拾陆元整(46元)的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按照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整改,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目前已整改到位。

三、新星市绿之源蔬果商店经营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星市绿之源蔬果商店经营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实测值0.18mg/kg(标准指标≤0.05mg/kg);噻虫嗪,实测值1.6mg/kg(标准指标≤1mg/kg),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上述不合格辣椒是当事人2024518日从新星市留玉蔬菜配送中心购进,共购进同批次辣椒8kg,均已售出,经营该批次辣椒的违法所得为64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如实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销货清单,在案件调查期间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且购进辣椒数量少,但无法提供该批涉案辣椒的产地证明或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证明文件,无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元的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按照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整改,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目前已整改到位。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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