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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902-2566117
附件1:行政处罚告知书(十三师市监罚告〔2024〕559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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