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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十三师市监罚告送告〔2024〕15号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12 1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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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4118日依法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单位)下落不明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十三师市监罚告〔2024575号),内容是:你(单位)涉嫌未依照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十三师市监罚告〔202457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902-2560035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十三师市监罚告〔2024〕575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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