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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十三师市监处罚〔2025〕11号 |
伊州区迎宾大道一方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及无中文标签的 医疗器械 |
伊州区迎宾大道一方口腔诊所 |
92652201MA7A64RR5R |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使用无中文标签及说明书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 2.罚款25000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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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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