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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规定,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日。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
经我局核查,现对未在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及个体业户进行公示,并依法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请以下5户企业、24户个体业户携带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于2020年1月9日前至十三师行政服务大厅(大营房瑞金路11号交通大厦2楼)运政窗口交回经营许可证件。
附件:180日承诺期未投入车辆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及个体业户公示表.xls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902-220401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30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联系电话:0902-2566403 邮编:839000 您是第 位访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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