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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基础信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我局对已核发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机动车维修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了数据信息清理,发现部分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且未申请延期换证、备案或注销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现依法予以催告(具体涉及业户名单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请相关经营业户持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十三师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运政窗口办理延续许可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依法予以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业户名下所属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附件: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催告通知.xls
如有疑问,请致电咨询十三师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运政窗口。
电话:0902-2204012。
特此公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30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联系电话:0902-2566403 邮编:839000 您是第 位访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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