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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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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第十三师市监药罚决字〔2020〕001号 |
哈密市众寿堂药业有限公司哈密柳树泉分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案 |
哈密市众寿堂药业有限公司哈密柳树泉分店 |
91652200MA78E3845R |
郭永峰 |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案 |
种类:罚款 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01月07日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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