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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奖励 |
兵团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推荐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兵科发〔2015〕54号)第二十条:“兵团科学技术奖由各师、院(校)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推荐,兵团机关各部门、兵团直属单位等可直接向奖励办公室推荐。” |
师科技局 |
1.遴选责任:依据《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在十三师范围内组织遴选,受理各单位推荐的兵团科学技术奖项目材料,对项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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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师科技局 |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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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确认 |
师科技计划项目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条:“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二)基础研究;(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六)科学技术普及。” |
师科技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与师财务局等部门共同认定 |
4 |
其他类 |
国家、兵团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条:“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二)基础研究;(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六)科学技术普及。” |
师科技局 |
1、受理责任: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书等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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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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