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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科技局权责清单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信息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0-05-09 19:17:25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1

行政奖励

  兵团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推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兵科发〔201554号)第二十条:“兵团科学技术奖由各师、院(校)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推荐,兵团机关各部门、兵团直属单位等可直接向奖励办公室推荐。”

师科技局

  1.遴选责任:依据《兵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在十三师范围内组织遴选,受理各单位推荐的兵团科学技术奖项目材料,对项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
审核评审责任:对通过遴选的项目材料,组织专家进行答辩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评审通过的项目,按照兵团科学技术奖形式审查要求审核材料。
  3.
组织推荐责任:审核通过的项目,报送兵团确认;师出具推荐函,报送至兵团奖励办。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5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531日审议通过,自19997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剽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或者教唆、诱骗、胁迫有关人员盗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师科技局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确认

  师科技计划项目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条:“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二)基础研究;(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六)科学技术普及。”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师科技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评审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立项意见。
  3
、送达责任:印制下达师年度科技计划文书;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4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与师财务局等部门共同认定

4

其他类

国家、兵团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条:“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二)基础研究;(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六)科学技术普及。”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第十二条:“项目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

师科技局

  1、受理责任: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书等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如实呈报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步推荐意见,报局领导审签。
  3
、决定责任:作出项目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不予推荐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印制文件上报兵团科技局。
  5
、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兵团要求,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附件:1、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流程

          2、师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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