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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第十三师档案局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法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持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这个人由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十三师党委办公室 |
1.调查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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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职权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本)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十三师党委办公室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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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损毁丢失档案处罚流程图 2.其他职权流程图 填表人:张利莉 |
联系电话:2565203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联系电话:0902-2566403 邮编:839000 您是第 位访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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