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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共9项)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信息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0-05-29 21:22:29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1

行政许可

对工程涉及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规章】《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

十三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许可文书、制发许可证。
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规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三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⒈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⒉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⒊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⒋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⒌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规章】《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

十三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
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规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十三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许可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
【规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十三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申请表2、工商营业共照店件及复印件;3、符合规定的机械、设备、仪器、车辆、专业技术人员等的证明:4、符合规定的技术、质量、 安全的章程和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技术方案等;5、城乡规划许可文件;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7、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市环卫局按照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相关管理规定对井书面申请材样进行初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上报至市容管理科。
3.
决定责任:材料呈报至领导,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理。
4.
送达责任:颁发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5.
事后监管责任:任对从事生活垃圾终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
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牙取相关处措施。
6.
其他:法律法共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

行政许可

应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719日国务院令158号) 第三十条

十三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三条,【规章】《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已于200612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3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十一条

十三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⒈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⒉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⒊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⒋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⒌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8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十三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⒈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⒉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⒊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⒋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⒌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9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三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⒈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⒉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⒊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⒋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⒌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附件: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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