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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对工程涉及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规章】《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 |
十三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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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规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十三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⒈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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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规章】《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 |
十三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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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规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十三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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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 |
十三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申请表2、工商营业共照店件及复印件;3、符合规定的机械、设备、仪器、车辆、专业技术人员等的证明:4、符合规定的技术、质量、 安全的章程和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技术方案等;5、城乡规划许可文件;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7、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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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应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158号) 第三十条 |
十三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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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三条,【规章】《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十一条 |
十三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⒈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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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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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⒈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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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
十三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⒈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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