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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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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建设公墓的审批(各师仅授公益性公墓的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 |
第十三师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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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第十三师民政局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解释原因。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收养登记证。 5.事后监管:登记并留存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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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十三师民政局 |
1.告知责任:向被检查单位告知年检的内容、范围、时间、步骤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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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兴建公墓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三师民政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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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职权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第三百八十一号令) |
第十三师民政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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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职权 |
公墓的年检(各师仅授公益性公墓年检) |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
第十三师民政局 |
1.检查阶段:通知公墓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受理公墓年检材料,并公示、一次性告知补充公墓年检材料。审核公墓单位的申报材料以及市、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抽查,提出初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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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职权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和监督 |
【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十三师民政局 |
1.检查责任: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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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职权 |
权限内殡葬管理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
第十三师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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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职权 |
婚姻登记管理 |
《婚姻登记条例》 |
第十三师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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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职权 |
慈善募捐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 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三师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和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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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职权 |
权限内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第十三师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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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第十三师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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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职权 |
权限内社会组织的评估 |
【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9号) |
第十三师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参加评估社会组织的意见。 2.评估责任: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4.公示责任:公示评估结果。 5.复核责任: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 6.送达责任: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颁发证书和牌匾。 7.监管责任:对取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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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第十三师民政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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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职权 |
权限内慈善组织的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
第十三师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范围、宗旨、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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