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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信息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0-06-04 18:21:10

第十三师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设公墓的审批(各师仅授公益性公墓的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19977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师民政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二条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三师民政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解释原因。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收养登记证。                                                                                                                                                                                  5.事后监管:登记并留存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12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 根据20155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三师民政局

1.告知责任:向被检查单位告知年检的内容、范围、时间、步骤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年度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做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开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结果。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福利机构予以公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兴建公墓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师民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

其他职权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6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381日起施行。国务院第三百八十一号令)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三师民政局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依法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向申请人实施救助,并在临时救助管理网上归档。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其他职权

公墓的年检(各师仅授公益性公墓年检)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7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1998519日 国办发〔199825)第二条第六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年度检查工作。

第十三师民政局

1.检查阶段:通知公墓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受理公墓年检材料,并公示、一次性告知补充公墓年检材料。审核公墓单位的申报材料以及市、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抽查,提出初步意见。
2.处置阶段:对年检合格单位在相关网站或媒体进行公示,制发送达年检结果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阶段:督促指导年检不合格公墓及时整改,监督合格公墓继续依法建设经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其他职权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和监督

【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12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 根据20155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十三师民政局

1.检查责任: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2.督促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其他职权

权限内殡葬管理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十三师民政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9

其他职权

婚姻登记管理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三师民政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证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其他职权

慈善募捐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 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师民政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和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其他职权

权限内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三师民政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许可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师民政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3

其他职权

权限内社会组织的评估

【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9号)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第十三师民政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参加评估社会组织的意见。

2.评估责任: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4.公示责任:公示评估结果。

5.复核责任: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

6.送达责任: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颁发证书和牌匾。

7.监管责任:对取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处罚

对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三师民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

其他职权

权限内慈善组织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十三师民政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范围、宗旨、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附件:第十三师民政局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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