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十三师政务网门户网站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师市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帮助企业解困,按照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及疫情对我师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针对市场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未在2022年6月30日前主动申报2021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即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前(含),主动纠正(补报年度报告)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异常状态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经营异常状态,可免于行政处罚。对2022年9月1日(含)后逾期仍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联系电话:0902-2566403 邮编:839000 您是第 位访问者
新ICP备15003377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894号 网站标识码:BT13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