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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7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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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十三师市监处罚〔2023〕72号 |
哈密黄田农场天添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 |
哈密黄田农场天添蔬菜店 |
92652201MA785LL05A |
唐瑞娜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10月26日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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