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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3-12-27 20:41:5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十三师1家不合格食品经营企业(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星市牛姐酿皮店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星市牛姐酿皮店经营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实测值150mg/kg,标准指标≤100mg/kg)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上述不合格油条是当事人2023年10月12日加工制作,同批次油条共22根,当天抽样人员购买15根,店内销售7根,价格1.5元/根。因油条属于餐饮即食食品,无法召回,销售该批次油条的违法所得为33元。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且本案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十三师市监处罚〔2023〕1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原因经营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油条加工过程中添加了含铝的香甜泡打粉,且包装上未标明用量比例,当事人制作油条时凭经验添加,造成铝含量残留量高于限值。

当事人制定落实了如下整改措施:1.严格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按标准计量使用并落实好“五专”管理;2.立即更换了添加剂的种类,认真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登记。该经营者于2023年11月9日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因油条属于餐饮即食食品,无法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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