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第十三师新星市贯彻落实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工作要求,第一轮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3)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师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不完善,未将“散乱污”清理整治、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置等纳入部门职责中。
二、整改时限:2025年1月底
三、整改目标:修订师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将“散乱污”清理整治、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置等纳入部门职责,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四、整改措施:
师市生态环境局在2024年12月底前牵头完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编制工作,2025年1月底前印发执行。
五、完成情况:
2024年12月2日,完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文件拟定工作。12月3日,第一次征求各团场(镇)、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经修改后,2025年1月6日,再次征求师市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后。1月26日,以师市党委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师市党环委办〔2025〕1号)。2025年4月7日,师市党委办公室、师市办公室联合印发《第十三师新星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师市党办发〔2025〕14号)。
公示时间:2025年4月7日至4月11日,共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整改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02-2352795,
邮箱:57235270@qq.com。
整改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02-2352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