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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开审查方式,证据都公开了,法律适用也说清了,还让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帮我把关,我对结果就放心了,心里这个疙瘩也解开了,不管检察院作出什么结论,我都接受”申诉人在最后陈述环节说。为进一步高质效办理好每一起刑事申诉案件,2024年11月8日,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刑事申诉案举行公开审查听证会。师市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受邀参加。
2024年8月下旬,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了一起群众刑事申诉来访。来访事项涉及1990年法院判决的一起刑事案件。信访案件受理后,依法启动案件调查程序,调取当时案件卷宗材料。因该案已过去30余年,曾经的案件卷宗材料随着机构的改革和人员的变迁,已被埋藏档案深处。几经翻找和询问当时案件承办人、档案管理员,最终将尘封在档案室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卷宗一一找齐,为案件“问诊”打好基础。
经查,该案发生于1990年的某天夜晚,黄某因年少无知,对法律缺乏敬畏,出于泄愤,采取盗窃方式,与他人共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余元。案发之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对其判处刑罚。申诉人黄某认为其作案数额接近当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且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法院对其判处刑罚不当。面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了案件卷宗材料,对照案发时间,查找出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审理盗窃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涉案物品价值认定等法律法规,并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一一进行“解剖”,厘清法律适用、事实认定、量刑标准和依据,区分出当事人合理、不合理诉求,依法对症“开方”“下药”,提出案件拟处理意见,并听取申诉人意见,申诉人表示不能理解。
“申诉人,你的案件案发时间为1990年,应当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84】法研字第14号)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二百元至三百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你的犯罪数额为539.01元,在当时年代已经远远到达了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我们不能支持”承办检察官在公开审查听证会上说。为确保案件办理程序更加公正更加公开,根据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程序规定,承办人提出开展案件公开审查,得到院领导同意和支持,并邀请师市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通过听取承办人汇报、申诉人发表意见、查阅卷宗材料、向承办人和申诉人询问案件情况等方式进行案件公开审查。
公开审查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当场出示了案件证据材料,说明了证据证明的事实,阐明了法律适用依据和标准,并当场解答了申诉人申诉理由和存在的疑问。申诉人在倾听解答后说“证据都有,法律规定也都很明确,我没有意见”。随后,师市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进行了公开审查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法院判决适当并对案件依法予以审查结案的意见。检察官向申诉人送达《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后,申诉人自愿签署了息诉罢访承诺书。“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审查方式,让我们和申诉人坐在一起,一同近距离接触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法律适用,最大限度拉近了与职工群众的距离,最大限度保证了案件办理程序和实体的公平公正,既解开了群众的法结,也解开了群众的心结,效果很好”人民监督员景旭蕾在参加公开审查听证会后表示。
高质效办理好每一起案件,重在高质效难在每一个。哈密垦区检察院将紧紧围绕这一目标要求,统筹解决好实体与程序、质量与效率、政策引导与法律适用之间关系,坚持一体履职、能动履职、综合履职,努力让职工群众在每一起刑事申诉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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