淖毛湖农场经开区聘用人员鲁海锋酒驾处理情况
2021年2月11日晚,鲁海锋饮酒后驾驶新L1513E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淖毛湖镇钓鱼台十字路口处追尾一辆白色越野车,未停车继续行驶至淖毛湖镇幸福大道和顺园小区路口处,又与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发生碰撞,未停车又继续行驶,直至将路边2棵行道树、1根灯杆撞倒后停止驾驶,随后黑色现代越野车司机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鲁海锋带至淖毛湖镇卫生院抽血取样,经鉴定:鲁海锋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254毫克,鲁海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1年6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鲁海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7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鲁海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