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和,男,汉族,1953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199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身份证号:65**************15,户籍新疆哈密第十三师哈密垦区龙泉红星三场创业路1巷70号,居住地第十三师红星三场玉龙湾小区12栋1单元504室,十连退休职工,党组织关系转入龙泉社区退休党支部。
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兵哈密垦检刑检〔2021〕35号,2020年7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张新和同程建密、郭正柏等人在哈密伊州区北郊路一担粮餐厅吃饭、饮酒,当日14时许,被告人张新和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车,从一担粮餐厅门口出发,行驶至红星三场团圆路东路昌盛商店门口路段时,与被害人李君丽停放在路边的新LLL320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张新和一人轻微伤、两车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李君丽报警后,被告人张新和在原地等待,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新和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6㎎/100mL,被告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新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新和拘役3至5个月,并处罚金。
张新和身为共产党员,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2021年4月 12日场党委常委会研究,给予张新和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21年4月12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火箭农场纪委、党委或师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火箭农场委员会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