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师纪委监委关于18起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酒驾处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0-12-04 12:34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十三师纪律检查委员会 浏览:

      (一)十三师社保中心医保部副部长刘玉成酒驾处理情况

      2018年10月15日2时15分许,刘玉成酒后驾驶车辆,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哈密市中心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刘玉成的每一百毫升血液含酒精104.1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月16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刘玉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6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刘玉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十三师党委政法委主任科员李志杰酒驾处理情况

      2018年2月28日23时许,李志杰酒后驾驶车辆,被伊州区公安局民警路检路查时当场查获。经鉴定,李志杰的每一百毫升血液含酒精161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8年11月9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李志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9年9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李志杰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三)哈密垦区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民警宋华强酒驾处理情况

      2018年7月18日,宋华强酒后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群众报警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宋华强的每一百毫升血液含酒精167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月16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宋华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9年1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宋华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四)红星一场党政办公室主任韩军酒驾处理情况

      2018年6月10日1时30分许,韩军酒后驾驶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欧派”牌两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被害人吴某某一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韩军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9年9月17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韩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9年12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韩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五)哈密红星物通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经理邓军酒驾处理情况

       2018年11月26日22时10分许,邓军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十三师红星一场幼儿园门前路段时碰撞到道路中间的石墩子。经鉴定,邓军每一百毫升血液含乙醇 210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3月14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邓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7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邓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由哈密红星物通贸易有限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六)黄田农场学校教师沈永斌酒驾处理情况

      2019年3月11日20时35分许,沈永斌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黄田农场农业银行前段处,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丁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沈永斌的每一百毫升血液含乙醇202毫克。被害人丁某某腹部损伤致脾破裂手术切除,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9年7月29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沈永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9年9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沈永斌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

      (七)红星四场五连职工张彦军酒驾处理情况

       2015年8月15日16时40分许,张彦军酒后驾驶车辆沿红星四场自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十六条条田处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张某某骑行的“雀来福”牌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张彦军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经抽取血样鉴定,张彦军每100毫升血液含乙醇87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6年1月27日,哈密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张彦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2019年5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张彦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八)十三师就业服务中心干部阮小明酒驾处理情况

      2016年1月19日22时许,阮小明酒后驾驶车辆,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阮小明的每一百毫升血液含乙醇131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8年12月14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阮小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9年6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阮小明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薪级工资降至18级)处分。

      (九)柳树泉农场客运站保安克衣木•衣米提酒驾处理情况

      2019年2月7日23时30分,克衣木•衣米提酒后驾驶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克衣木•衣米提每一百毫升血液含乙醇202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7月16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克衣木•衣米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9年8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克衣木•衣米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十)红星二场城管环卫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牛守湖酒驾处理情况

      2018年8月26日18时,牛守湖酒后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行驶进路边绿化带撞断数棵树木,造成车辆、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牛守湖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牛守湖驾驶车辆驶离现场,被巡逻警察当场查获。经鉴定,牛守湖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67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3月19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牛守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10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牛守湖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降低退休待遇(管理岗9级降为管理岗10级)。

      (十一)黄田农场学校教师阿地利·艾力斯汗(2019年3月已辞职)酒驾处理情况

      2018年7月30日3时许,阿地利·艾力斯汗酒后驾驶车辆,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阿地利·艾力斯汗的每一百毫升血液含乙醇213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4月11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阿地利·艾力斯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9年7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阿地利·艾力斯汗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十二)红星四场五连职工涂安明酒驾处理情况

      2016年4月13日18时许,涂安明酒后驾驶车辆,与宋平福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宋平福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涂安明每100毫升血液含乙醇269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7年1月22日,哈密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判决涂安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2019年5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涂安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十三)十三师疾控中心原主任张忠民酒驾处理情况

       2018年9月17日23时许,张忠民酒后驾驶车辆,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忠民的每一百毫升血液含酒精262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3月5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张忠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9年5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张忠民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十四)红星一牧场医院医生刘玉新酒驾处理情况

      2018年7月27日,刘玉新酒后驾驶车辆,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刘玉新每一百毫升血液含酒精311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8年10月11日,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刘玉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9年4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刘玉新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十五)红山农场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李阳酒驾处理情况

      2014年4月13日,李阳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S303线120km处时,与迎面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李阳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经鉴定,李阳每100毫升血液含酒精218毫克,属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4年6月24日,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李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4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李阳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十六)柳树泉农场学校德育处副主任艾尼娃•艾买提酒驾处理情况

       2018年1月14日23:30时许,艾尼娃·艾买提酒后驾驶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艾尼娃·艾买提每100毫升血液含酒精88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鉴于艾尼娃·艾买提血液中酒精量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行为显著轻微,

      2018年8月13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艾尼娃·艾买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9年4月,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艾尼娃·艾买提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十七)柳树泉农场设施农业管理服务中心原党支部书记卡哈尔•艾力酒驾处理情况

      2018年10月20日,卡哈尔·艾力酒后驾驶车辆,被警察查获,经鉴定,卡哈尔·艾力的每一百毫升血液含酒精228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月17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卡哈尔·艾力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9年3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卡哈尔·艾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红星医院聘用人员高铭酒驾处理情况

      2018年1月5日22时56分许,高铭酒后驾驶车辆,与路边花坛发生碰撞,高铭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高铭每100毫升血液含乙醇183.984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8年11月23日,哈密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高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8年12月,高铭被红星医院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