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
兵团纪委
首页
信息公开
监督曝光
审查调查
巡视巡察
党纪法规
宣传教育
当前位置:
团场纪委
>
柳树泉农场
>
信息公开
>
工作程序
>
正文
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23-05-22 21:13
来源:十三师纪委监委网站
浏览:
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