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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检察分院2019年部门决算公开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财务局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0-08-25 11:32:47

十三师检察分院2019年部门决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人员构成及编制现状

第二部分:十三师检察分院2019年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第三部分:十三师检察分院2019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收支总体情况

二、2019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三、2019年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第四部分:2019年部门预算其他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四、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兵团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9月22日下发的《兵团党委编办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兵党编办发[2019]109号)文件精神,设立第十三师检察分院,领导本师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接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1.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一本院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等相关规定,依法提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通过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 领导全师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贯彻落实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 依照法律规定对十三师检察分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5. 对全师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报请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报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追诉,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6. 负责应由十三师检察分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7 .负责对全师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负责对师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出抗诉。

8.负责应由十三师检察分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9.负责应由十三师检察分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看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10.受理向十三师检察分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师基层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11.对全师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2.指导全师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3.负责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14.负责全师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组织指导全师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15.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查工作。

16.规划和指导全师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师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7.负责其他应当由十三师检察分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十三师检察分院共设置有6个内设科室(机构)。分别为检察业务保障部、政治部(司法警察支队)、刑事执行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部、检察业务管理部。

三、人员构成及编制现状

2019年,十三师检察分院人员编制为15人,实有在职干警15人,实有退休3人,其他人员7人(长聘人员4人、援疆干部1人、公益性岗位2人)。

第二部分:十三师检察分院2019年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详见附件)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十三师检察分院2019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19年总收入655.74万元,比上年同比减少4.26万元,减少0.65%。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40.09万元;其他收入39.66万元;上年结转资金收入175.99万元。

2019年收入总体减少的主要原因: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40.09万元,同比2018年510.82万元减少70.73万元,占比13.8%。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19年总支出445.7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03.07万元,占比90.43%;项目支出42.67万元,占比9.57%。支出增减的主要原因与收入增减的主要原因相同。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4类,其中: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22%;

公共安全支出402.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90.2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2.5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9.54%;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351.58万元,占基本支出87.23%;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45.71万元,占基本支出11.34%;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5.78万元,占基本支出 1.43%。

(2)项目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0万元,占项目支出0%;

商品和服务支出25.98万元,占项目支出60.89%;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02万元,占项目支出14.11%;

其他资本性支出10.67万元,占项目支出25%。

二、2019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44.4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03.07万元,项目支出41.37万元。具体支出如下:

1. 基本支出403.77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2.项目支出41.37万元,主要为中央政法转移装备费23.11万元,办案费11.2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02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万元(民族团结一家亲、党员教育微党课视频制作)。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8.28万元,根据国家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养老保险。

十三师检察分院2019年部门预算不涉及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三、2019年部门决算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三公”经费支出7.5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0.6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95万元。与上年10.35万元对比,下降2.77万元,同比下降26.76%。

2019年“三公”经费减少的原因主要是: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三公经费只减不增有关要求。其中:

1. 2019年因公出国(境)0万元,同比下降0万元,0%。

2. 2019年公务接待费0.63万元,同比减少0.06万元,下降9.5%。主要是安排接待河南省院及兵团检察院来我单位参加业务交流接待费用以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

3. 2019年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下降0%。

4.2019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95万元,同比减少2.71万元,下降28.05%。主要用于市、区内执行公务、以及开展各项检查工作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以及车辆年审等支出。

第四部分:2019年部门决算其他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2019年本部门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5.71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6.03万元减少20.33万元,下降44%。主要原因是2019年转隶人员减少及资本性支出购置专用设备整体下降。

二、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19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6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67万元,购置办公设备。

三、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其他用车主要是检察公务活动及检察业务办案;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情况说明

列入我单位2019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共1个,无100万以上项目。按师财政文件要求列入绩效考核范围,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50万元,主要是未成年人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本年已完成公开招投标工作。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http://www.btnsss.gov.cn/wcm.files/upload/CMSBTSSS/202009/202009241133057.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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