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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兵团、师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负责起草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相关办法,制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卫基础设施管理、城市景观亮化美化管理等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行政许可,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实施监管考核;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企业资质审批,对城市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运输、消纳实施监管;负责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及拆除城市环卫设施的许可;负责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工作,对垃圾处理企业运营实施监管。
(三)负责市区市政道路、桥梁、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养护、维修;负责市政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挖掘等审查审批;负责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许可,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审批;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论证、立项、监督、验收和移交工作。履行本行业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四)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公共绿地的管理、养护;负责公园、广场的管理、养护、服务等工作;负责苗木、花卉的生产和新品种的引进工作;负责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的许可,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许可。
(五)负责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广场、人行道及住宅小区等区域静态交通秩序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管理市场化运营企业监督考核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九)负责市区公共自行车管理工作。
(十)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市政、园林、环卫基础设施维护费及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垃圾处置、道路挖掘修复、占用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师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所属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7.受委托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许可的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与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履行对市政公用事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物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提请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予以协助。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履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对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抄告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需要实施吊销执照、许可证、停产停业等资格资质方面行政处罚的,由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请作出资质许可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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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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