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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落实兵团和师重大发展战略、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重大生产力布局。负责师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师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师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统筹提出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警师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提出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综合运用多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兵团价格管理政策,制定和调整自治区、兵团授权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发布重大价格信息等。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研究师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师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落实国家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师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衔接平衡需要中央财政、兵团财政投资、师财政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编制、下达师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前期项目计划,争取兵团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负责师重大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协调。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规定,拟订师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落实兵团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上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指导和协调全师招标投标工作,落实兵团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措施,负责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
(六)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目标、政策措施。负责全师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国外贷款项目、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审查利用重大内外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审核师各类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区和开放地区的规划、布局和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负责师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
(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实施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实施师贫困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以工代赈规划等。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措施,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研究提出师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定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师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及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负责师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供求状况,编制师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
(十一)拟订师粮食流通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及师储备粮规模、收储和动用的建议。参与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专项资金管理。提出师粮食产业化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负责师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拟订师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
(十二)负责师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师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拟订师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措施。参与拟订师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三)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负责师全社会节能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师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承担节能监察职责。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和师党委扶贫开发部署要求,研究拟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师人财物等扶贫资源,争取兵团扶贫资金,指导、检查和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负责师贫困对象信息采集、建档立卡、数据更新、信息发布和扶贫信息库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搭建扶贫信息服务平台,对师扶贫开发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管理。
(十六)完成师党委、师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转到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上来,加强跨部门、跨团域、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综合协调,统筹全面创新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1.强化制定师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完善师规划制度,做好规划统筹,精简规划数量,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师发展战略、规划的导向作用。
2.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审批、核准范围。深化价格改革,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加快推进监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师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1)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牵头,承担师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2)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师商务局等部门协调落实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3)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师商务局在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师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师商务局等部门完善重要商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管理方式,提高透明度,加强协调配合,健全相关监督制约机制,形成合力。
2.与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师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师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师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师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落实师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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