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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兵团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全师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健全全师社会救助体系。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指导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拟定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和标准;指导救助管理和机构建设工作。
(三)拟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政策,承担权限内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监督责任。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拟定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规划、政策;指导加强和完善基层政权及社区治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国家、自治区、兵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和地名管理政策,负责师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域界限勘定和管理、地名管理,负责镇级行政区划调整的初审上报工作。
(六)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负责全师婚姻登记,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定殡葬管理政策,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定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推进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
(九)拟订师儿童福利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承办师儿童收养(不含涉外儿童收养)业务。
(十)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政策。指导民政职责范围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十一)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全师社会捐助,监管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授权,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管理。
(十二)拟订师社会工作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师党委、师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师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师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师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师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师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师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师民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十三师行政区划图。
联系电话: 0902-256567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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