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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执行自治区、兵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测绘等相关管理规定,起草师相关管理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师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执行兵团制定的处理土地、草场等纠纷的配套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裁定师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负责师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师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师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及兵团有关政策措施,合理配置师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师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师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师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师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师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师范围内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推进师主体功能区战略和落实相关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师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城乡规划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师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师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师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师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师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兵团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并实施兵团有关政策措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师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师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师地质工作。编制师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师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师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师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师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师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师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师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出具权限内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负责师矿业权管理。根据兵团授权,负责权限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师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师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师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师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师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师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师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城乡规划地理信息和基础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师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监督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师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参与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根据授权,对全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兵团党委、兵团工作要求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辖区内单位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师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六)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兵团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指导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九)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师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兵团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履行本行业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一)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林权制度和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二)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措施,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三)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师应急管理局,以师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五)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使用,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师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师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六)完成师党委、师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第十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和兵团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师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师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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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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