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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2024年第三批生态环境
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新疆某科技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0日,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科技能源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直立式炭化炉正常生产并排放污染物。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取生产台账并拍照取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案件查处】
2024年4月28日,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5月10日向该公司下达《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7月15日向该公司下达《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期满,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之规定,7月27日,下达《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以65.2万元罚款。5月27日,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违法行为已停止。
【以案释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案件启示】
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本案中,企业因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最终受到处罚。排污许可制度是依法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行为提出的具体要求,是作为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护法依据的一种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也是企业承担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生产的必要条件。所有被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需持有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
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大对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深化《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进一步强化排污单位守法意识,促使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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