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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6 18:50:27
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文书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第十三师环罚〔2024〕30号 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 9165220057250946XU 高运周 厂区内西南烧结车间和球团车间中部未采取防尘抑尘措施,露天堆放冶金焦和球团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罚款人民币柒万陆仟柒佰元整 2024年11月26日
2 第十三师环罚〔2024〕31号 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 9165220057250946XU 高运周 厂区内南侧、北侧两处空地未采取防扬散措施,存放固体废物高炉冶炼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元整 2024年11月26日
3 第十三师环罚〔2024〕32号 新星市顺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9165901MACET2MEXN 林国华 厂区未采取遮盖等措施露天堆放冶炼渣、除尘灰和脱硫石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罚款人民币柒万陆仟柒佰元整 2024年11月26日
4 第十三师环罚〔2024〕34号 哈密市新闽发石灰有限责任公司 91652201MA77XM09XX 林增荣 利用罐车排放废水至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水渣堆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叁仟伍佰元整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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