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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2-04 21:29:23
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文书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第十三师环罚【2024】41号 新疆班超新材料有限公司 91659011MACJB9LH3C 刘贵平 该公司厂区西侧有煤泥露天堆放,未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人民币柒万陆仟柒佰元整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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