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十三师政务网门户网站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首页>> 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 正文
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2-09 13:24:11
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文书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第十三师环罚〔2024〕45号 新疆班超新材料有限公司 91659011MACJB9LH3C 刘贵平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6台兰炭炉生产设施正常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陆拾伍万贰仟元整 2024年12月9日
  分享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