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十三师政务网门户网站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首页>> 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 正文
第十三师环罚〔2024〕49号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2-17 17:51:33
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文书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第十三师环罚〔2024〕49号 新疆元瑞圣湖能源限公司 9165222233961863067 张发忠 该公司30万吨/年提质煤烘干项目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低氮燃烧设施和旋风设施,并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对新疆元瑞圣湖能源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小写):肆拾伍万贰仟元整(452000元整)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张泽罚款人民币(小写):玖万玖仟伍佰元整(99500元整)罚款 2024年12月17日
  分享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