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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2-30 12:21:03
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文书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第十三师环罚〔2024〕56号 哈密昌尔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1652201MA77YBQC5E 张国昌   该公司2023年度气态污染物中颗粒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排污许可证总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叁仟伍佰整。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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