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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新疆金星鸿伟国际贸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专用危化品停车场及危险化学品临时储存库及配套危废收储利用和充电桩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16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902-2352190
通讯地址:新疆哈密文汇路行政服务中心522
邮编:839000
新疆金星鸿伟国际贸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专用危化品停车场及危险化学品临时储存库及配套危废收储利用和充电桩项目
建设单位:
新疆金星鸿伟国际贸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环评单位:
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新星经开区二道湖产业园
环境治理设施:
(一)施工期
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建设单位内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等工作,严格按照报告表有关要求,落实相关措施,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噪声污染,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二)运营期
1.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有组织废气
废矿物油装卸、储存和危废储库产生的废气经油气回收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采取以上措施后,有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2)无组织废气
项目危废储库、危化品仓库安装通风换气装置、封闭式库房、加强通风、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后,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二道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
选择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采取隔音、减震、消声等措施;合理布局、定期维护设备,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厂区种植绿化隔离带。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危险废物
废矿物油沾染物、破损铅酸蓄电池泄漏液、废活性炭、含油废水、废危化品分类分区暂存于危废储库,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罐底油泥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即清即走,不落地。
(2)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危废储库须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标志,并配套通风设施,室内设置消火栓;建筑物耐火等级、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设计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相关要求:危化品库房内设置围堰作为防渗漏、泄漏措施;储罐泄漏时,泄漏料液被阻挡在围堰内,对围堰内的残余物料用沙土吸附,再用不燃性分散剂制成的乳液刷洗,废水稀释后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废弃的沙土收集交有资质的废弃物处置中心处置。
危废储库、危化品仓库、停车场内分别设置容积为10立方米、2立方米、10立方米应急事故池,厂区设置一座800立方米的应急事故池,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经导流沟进入应急事故池,待事故解除后,事故废水转移至罐车拉运至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和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
厂区进出口、储罐区、危废储库、危化品库房、装卸车设施、停车区等关键部位均设置视频监控设施,作为厂区日常监管手段,要求最少储存12个月视频资料。
6.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和《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相关要求,按照各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设施在布置上按照污染物泄漏的可能,将厂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简单防渗区。
根据不同的防渗区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危废储库、危化品仓库、应急事故池、雨水收集系统、初期雨水池、消防水池、停车场为重点防渗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执行,其防渗性能为至少1米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至少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其他重点防渗区防渗性能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厂区道路及建筑外硬化区域为一般防渗区,防渗要求为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采取一般性地面硬化措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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