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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NaN   发表时间:2025-02-28 13:11:10
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文书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第十三师环罚〔2025〕10号 新疆新星市新源热力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91659011MABMHY3G2F 宋发文   锅炉烟气排口(DA001)大气污染物因子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叁仟伍佰元整。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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