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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新疆赛米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型炭加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902-2352166
通讯地址:新疆哈密市大营房建设大厦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
邮编:839000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新疆赛米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型炭加工生产建设项目 |
十三师二道湖工业园区 |
新疆赛米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中科帝俊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用地为园区化工生产团组工业用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3°34'06.15",北纬42°42'01.72"。项目占地面积33333.33m2,占地类型为工业用地。工程建设规模为年产30万吨型炭加工生产。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区生产、烘干、包装车间及原料库房;生活区综合业务用房、篮球场、停车场及休闲长廊;储藏区有盖成品堆场及硬化路面;以及环境保护公用辅助设施等。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0万元,占总投资16.6%。 |
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1)废气:运营期间对原料输送及处理过程产生的无组织粉尘采取密闭式防尘罩和干雾抑尘措施,厂区无组织粉尘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企业厂界污染物排放限值;烘干过程采用木林森活性炭厂余热作为燃料,烘干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破碎搅拌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通过集尘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最终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安装废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按规定设置监测取样口,废气排放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3)固体废物:不合格产品及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园区环卫部门定期运送清理至园区管委会指定填埋场。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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