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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关于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划定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以及《十三师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决定在伊州区范围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延安路、百花路、幸福路、井冈山路、思源路和瑞金路路段。
(二)瑞金路以北,青年北路以南,红星东路以东,井冈山路以西。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等。
(二)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
3.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
三、管理要求
(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达标排放的有关规定。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通告。
四、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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